创业投资契约安排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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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行业明显存在两重代理关系,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他们之间有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使他们之间存在许多特殊的利益冲突。创业投资契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首先对创业投资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理清了国内对“VentureCapital”一词的争论。创业资本是中小型企业一种新的资金来源,创业投资的发展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而契约设计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它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创业投资行业的第一重代理关系是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关系,它关系到创业投资基金采用何种管理方式以减少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文分别论述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创业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机制,指出了有限合伙制创业基金的缺陷和在我国实施的现实障碍;论证了公司型创业基金的制度优势以及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 创业投资行业的第二重代理关系是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它是关系到创业投资家如何激励和约束创业者,保证投资效率和资金安全问题。由于创投家与创业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创业投资家应当采用合适的投资工具,分阶段注入资金等方式来控制整个创业投资的整个过程。投资工具主要有纯债券、纯股权、债券股权混合型以及可转换证券等形式,笔者在引用AndressBascha&UweWalz模型论证了可转换证券是一种最优的金融工具,能够更好地对创业家形成约束和激励,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分阶段注入资金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创业投资家采用多轮投资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不对称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 最后,本文阐述了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应该从微观和宏观运行机制的选择入手,不断完善公司制创业基金制度,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宏观发展环境,以保证我国创业投资能够顺利地发展和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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