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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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建房原则是一户一宅,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农村居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已相当普遍,这主要是上个世纪有关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不规范与执法不严造成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近些年来,中央对农村“一户多宅”现象高度重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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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建房原则是一户一宅,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农村居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已相当普遍,这主要是上个世纪有关我国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不规范与执法不严造成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近些年来,中央对农村“一户多宅”现象高度重视,开始着手严查农村“一户多宅”现象,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2015年3月被列为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区,探索建立有序的宅基地退出制度是本次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令各村集体收回“一户多宅”家庭的宅基地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一户多宅”房屋拆除问题由此而来。该问题与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拆除问题有所不同,“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是由村集体收回而并非交予国家。并且由于是全区范围内所有村庄进行的拆除,其规模之大远非征地拆除所能比拟,在拆除补偿方面也有其特殊性。由于是第一批进行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地区,余江区在许多方面欠缺经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改革中,余江区探索建立了《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在全区1040个自然村选出村民事务理事会来具体实施宅基地改革方案。每个村的村民事务理事会需要完成本村所有“一户多宅”房屋的拆除工作,其中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违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强制拆除问题以及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通过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的方式拆除的问题两大方面。然地方政府未考虑到“一户多宅”房屋的特殊性,未厘清“一户多宅”房屋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这两种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适用的拆除方式完全不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等均有涉及农村房屋退出的法律法规。各村在具体实施拆除方案时方式不一,较为混乱。因此,须从拆除依据、拆除主体、拆除程序、救济途径、拆除补偿方式等方面对此次拆除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法律法规并非没有规制“一户多宅”,然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农村“一户多宅”拆除方面法律规范的不足及法律执行体系的不成熟。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从宅基地管理制度层面进行改良,尤其是建立健全宅基地继承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回收制度。一方面控制住因宅基地继承引发的越来越多的“一户多宅”,另一方面加强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监管,抓紧清除现存的违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合理引导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退出。其次要优化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宅基地改革方案具体实施人员的法治意识,吸收学习能力较强的年轻一代村集体成员管理村民事务,为其他将要进行宅基地改革的地区提供良好的范本。最后从宅基地退出补偿方面入手,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引导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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