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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上信息量急剧地膨胀,网络用户要想找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可以直接键入网址,但是还需要记录网址,很不方便。最迅速、简便、廉价的方式还是充分利用网络中的查询工具。在众多查询工具中,搜索引擎是最受网站推崇的也深受网民喜爱的,其中既有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也有专业的搜索引擎网站,如百度、Google等。网站访问量的增加,可以为搜索引擎服务者带来丰厚的收益。基于巨大的利润回报,越来越多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了多种便利的搜索引擎服务。但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也『F遭受着潜在的风险威胁。搜索引擎是随着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对于信息的传播和文化的分享功不可没,正是因为新,会面临法律的空白甚至冲突,但是有空白才会填补,有冲突才会想办法去解决,在填补与解决的过程中,法律会得到进步,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技术也会更加规范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有五个章节。第一章为搜索引擎侵权概论,第二章为搜索引擎侵权案件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国际上关于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立法,第四章为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现状,第五章为关于完善我国搜索引擎著作权侵权保护制度的建议。第一章对搜索引擎侵权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阐述,并且提出了其侵权形式主要有网络链接、规避技术措施、数字图书馆侵权等,还对其侵权客体网络著作权进行了介绍,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目前网络环境中最为典型的网络传播行为有两种,种是网络经营商将数字化作品直接放置于对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观赏或者下载;另一种是网络用户把数字化作品上传到对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其他用Jj在线观赏或者下载观看。由于网络的无限性和著作权的地域性,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提出了挑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搜索引擎相关案件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并对几个典型案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从案件的判决过程和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搜索引擎的哪些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侵权,而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界定,相关理论也没有成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现在司法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但是纠纷的存在和日益增多,亟需我们进行理论的探讨和法律的完善。本章还对搜索引擎侵权案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间接侵权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并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国际上关于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立法,列举了《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及美国相关立法,其中美国立法包括:《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在线著作权侵权责任法案》和《数字著作权和技术教育法案》等。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和其规定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指出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免责,此规则对全世界搜索引擎服务者责任限制的规定都有巨大的影响。本章还对伞形解决方案进行了描述,《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采用的是一种“伞形解决方案”,来解决各缔约国著作权专有权利在种类和内容上的差异。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专有权利,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置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下,符合了“伞形解决方案”的本意,也加强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第四章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我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对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者的责任及限制进行了表述,标志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革命性进步。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的通知规则和知情规则是对美国“避风港”规则开放和灵活的采纳。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搜索引擎著作权侵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提出了搜索引擎服务者对于审查义务所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措施,提出了如果把对可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初步审查义务强加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让其承担审查不准的不利后果,对搜索引擎等服务者是不公平的。本章还对可疑侵权人实际并未侵权的救济提出了建议,同时还提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作用不可小觑,面临国际侵权,跨国管辖和设立世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显得尤为重要。完善措施的最终目标是要达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技术与法律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