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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就业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社会及法律意义。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对于这二者来说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的一个平台。本文首先对试用期的含义做了较明确的定义,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互相考察的特别期限。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围绕着试用期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及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其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对试用期的功能、法律性质以及现行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有了初步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合同法的保障的范围仍然较窄,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使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违反使用期期限的赔偿等的规制方面。在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时,滥用其强势的地位,与劳动者订立只有使用期限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这一群体各方面的保护不足制约了社会劳动关系的扩展:劳动关系不规范导致难以管理;用人单位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现行社会劳动合同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如,试用期工资缺乏明确的标准、试用期期限内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明确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等等问题与纠纷。最后,基于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上述初步认识,对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进行研究。并最终就劳动合同试用期完善的立法和实践意义进行论证和阐述,以及在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适用期期间工伤医疗待遇等等几个方面提出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完善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