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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陆续发生关于会计造假的丑闻,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他们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也使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降临到整个会计行业中来。而会计造假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而生,屡禁不止。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具有重大意义,不仅仅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对广大投资者和证券市场来说更是举足轻重。 当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陈述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时,民事赔偿是最有力的法律手段。然而立法上,会计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规定甚少。并且法学界人士关注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会计民事责任的其他众多责任主体,尤其是作为重要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单位内部责任主体关注较少。 本文在阐述会计民事责任基本法律理论的基础上,来论述在上市公司内部各个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同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会计法律民事责任的规定甚少,仅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对因虚假陈述会计信息而引发的民事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故本文选择虚假陈述会计信息作为切入点来研究上市公司会计民事责任,希望能对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