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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最初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其公平正义的内容是人性追求平等的重要体现,反对偏私,维护人们灵魂中渴望正义的思想更是早已深入人心。“回避”原本作用于最能评判公正的司法领域,但由于古代各国的行政与司法权往往合二为一地集中于当地行政长官一人之手,司法回避便也自然而然地扩展到了行政回避,即当今的公务员回避。随着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也在不断的增长。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指引政府权力合法运行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拥有着传统与现实双重基础,亲情、人情无论在我国古代还是现代均具有无可取代的情感地位,从古代的亲亲、尊尊的封建思想到现今的人情社会,可以说,熟人社会的办事潜规则一直存在着,这使得公务人员在亲情与公正之间常常难以取舍,故早在汉代便有了官员的任职回避制度,而到了新中国成立后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也终于使得公务员的回避在理论层面有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根据200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回避分为任职回避、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等四种类型,从公务员回避范围上给予了一定的界定,宏观上看,对公务员的整个职业生涯都给予了回避界限的确定,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法定情形、法律程序的模糊,救济与监督制度的不明确,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缺乏都使得回避制度无法达到其制定时的最初期望,也与现今日渐升高的公务员的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这种隐形的权力失衡将逐渐使得原有的问题变得越发严重。公务员回避从实践中来看属于行政程序的一种,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公务员回避制度领域的研究还并不多见,对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性质、功能、作用、法律后果也没有深入的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研究可以说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本文旨在从介绍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入手,对比、借鉴域外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优势之处,分析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针对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