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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领域,也是维持社会信用的有效手段。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都在积极研究社会信用立法,广泛适用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来维持社会信用秩序,这一研究过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也伴随着滥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风险。不能因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取得的成效,而对现有的制度全盘肯定,也不能因为一些合法性和泛化的问题而对其全盘否定。我国对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因为其在各个领域内使用,是最有效的信用建设措施之一,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有效的保证了义务和约定的履行,调动多个治理部门,节约了监管成本,创新了社会治理手段。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没有对失信行为明确定义,以及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疑问,产生了惩戒措施泛化,过罚不相当等问题。因此评价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不能只单单侧重于它的有效性,更应当重视其合法性,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本文旨在厘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性质和类型,研究当前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现状,通过对相关规范的理解和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等方面来审查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产生的背景以及当今社会面临的信用问题日趋严峻。在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背景下,仅仅依靠传统的道德约束难以为维持当今社会良好的信用状态。因此重视发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广泛应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恢复社会信用秩序尤为重要。本文的第二部分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在实践中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应用,笔者尝试定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结合实践中的应用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跨部门协同机制进行分析。根据学术界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的阐述和讨论,对其中的措施作出判断。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现状进行阐述,并分析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应用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和各地的实践应用产生的影响,分析论证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合法性、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和信用修复制度的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经验和实施状况。分析国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主要特点,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实施现状进行阐述,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不足以及需要借鉴的内容。本文的第五部分针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平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最后要完善对信用信息的管理以及信用修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