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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形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己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也日渐成熟。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被确立,现实中,行政机关有许多违法行政行为限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无从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比如危害公共利益而又无直接利害相关人的行政行为,这表现出了立法上的疏漏,对此,我国学者对创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广泛探讨。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展开,最终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必然的。本文也紧密围绕这一热点,结合一些学说展开理论分析,希望能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做点有益之事。本文主要分四章阐述了如何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章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主要从公益的含义、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分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章从域外考察入手,主要考察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对其相同的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同时分析了我国目前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障碍。第三章分析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撑,从宪政制度、权力制约理论几个方面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讨论的是我国如何建构自己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阐述了建构这一制度之前需要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明责任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