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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经济犯罪持续增长,职务犯罪屡屡发生。然而,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相匹配的刑罚措施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成效欠佳,难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效。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中资格刑立法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资格刑有三种,即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以及剥夺军衔。这仅有的三种资格刑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犯罪,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对现有资格刑进行反思和重构。基于这一写作主旨,本论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引言,联系现实需要,引入要研究的问题。
第二章对现有资格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剥夺政治权利存在的问题有:性质错位、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违背宪政理论和适用制度不合理。驱逐出境存在的问题有: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期限不合理。要解决现行资格刑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资格刑进行立法完善,我们可以也有必要通过资格刑立法的比较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资格刑立法的先进经验,在吸取经验的基础上联系本国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刑立法重构。
因此,第三章在对中外资格刑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种类、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进行全面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现有资格刑立法之不足。其不足之处主要有:种类较少、作用面小;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适用形式过于单一;对罪犯缺乏激励机制。
第四章对我国资格刑立法从整体上提出了重构的新思路。认为完善我国资格刑立法应从资格刑本身刑罚体系的重构和资格刑适用制度的重构两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