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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更新,刑事犯罪领域中,高科技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比重逐渐上升,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面I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1作为适应当前刑事犯罪侦查需要而产生的一类新兴的犯罪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在打击复杂化、高科技化、智能化的新型犯罪类型方面,发挥了传统侦查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纵观域外法治先进的国家,均重视对刑事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并形成了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从立法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也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2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将高科技侦查手段运用到特定案件中,为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以及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系列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方式相比较,技术侦查措施具有许多特性,如实施范围的特定性、实施方式的秘密性和技术性、运用程序的严格性、实施过程的持续性等,因此,技术侦查措施在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其特殊性也将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如果不能对其实施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督,难以避免随意使用甚至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行为,必然导致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加上缺乏行之有效的当事人事后权利救济途径,致使权利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无法维权,显然,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相违背。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空白,法律规定涉及其运用和执行主体、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期限、程序等内容,用五个法律条文将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合法化,体现了用法律手段对技术侦查权的运用进行严格规范。但是,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专门规定,即使出台了司法解释,但在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缺乏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界定,未能在法条中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对其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等,条文规定都显得过于笼统,更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这难以保障技术侦查权的依法独立运用,也背离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设立的初衷,难以体现法治社会的进步。由于时代的发展与法治的完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达到十全十美,难以完全切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因此,本文在这一立法和实践背景下,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全文的研究对象,主要以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与“监督”两个方面为核心内容,通过阐述当前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从中深入分析其进步性与局限性,并结合域外先进代表的制度现状,从立法与实践方面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重点探讨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运用与监督机制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理论。先是介绍了技术侦查措施这一概念出现的背景,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分析了确立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种类及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现有法律规定与运用情况,从运用与执行主体、适用案件范围、运用程序和期限、所获材料的使用与限制,以及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分别介绍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进步性和局限性。第三部分,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现状及效果,介绍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以及对我国现有监督模式和取得的效果进行阐释。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国家技术侦查措施运用与监督的情况,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指出了主要国家的技术侦查运用与监督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技术侦查措施运用与监督的相关建议。一是运用方面,主要包括:拓宽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案件范围、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程序、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期限、细化技术侦查措施材料的使用和限制规定、完善被调查者的权利救济程序;二是监督方面,主要从监督机关、对象、阶段、方式和效力方面进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