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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源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针对的是私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因而国际上有不少学者认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投资者和国家的争端有更倾向于保护私人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但是国际投资争端通常是东道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目的的政策、法规引发私人投资者不满所造成的纠纷,对于一国公共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律的公信力都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既是资本输入大国又是资本输出大国,国际投资中加强对我国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关大局,因此,本文针对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问题的特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本文明确了国际投资仲裁的定义和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从条约和仲裁两方面分析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保护现状,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共利益保护的重大意义。其次,从国际投资条约的角度出发,针对会对东道国出于公共利益保护目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国家管理权造成限制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主要指出各种投资仲裁管辖权同意方式的优缺点,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具有模糊性,征收条款的范围没有得到足够明确的界定,保护伞条款也存在有被滥用的嫌疑。再次,从国际投资仲裁角度出发,分析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和仲裁结果“非一致”对公共利益受到影响的东道国公众的参与和可预见性的制约。笔者指出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缺少公众参与,条约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类似案件的仲裁结果具有“非一致性”。最后,根据国际投资仲裁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提出对改善措施,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和应对之道。笔者主要从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主张在投资条约缔结时强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审慎设置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征收条款以及保护伞条款;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当提高其透明度、对“法庭之友”适度开放,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构和上诉机构,尽量提高仲裁结果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