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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要顺利实现商品自卖方至买方的转移,买卖双方除了订立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订立一些其他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实现。其中,运输合同就是以买卖合同为中心,并以保障买卖合同实现为目的而订立的辅助合同。目前,海上运输以其运量大、运费低的特点,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国际货运方式。如何在买卖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达到无缝衔接,促成国际贸易流转,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从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中均会涉及到的问题出发,探讨在提单、费用、贸易术语、货物控制权、货物交付及其他领域二者的衔接问题,以期在实践中尽量避免由于衔接不畅而带来的各种问题。第一章是关于提单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探讨了新背景下提单是否依然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提单的签发。第二章是对海上运输中出现的运费、装卸费用以及滞期费做出了分析,重点讨论了三种费用在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衔接问题。第三章是货物买卖中贸易术语的相关问题,重点分析了Incoterms2010颁布之后,FOB和CIF两种术语的变化,及其对货物买卖和运输的影响。第四章是关于货物控制权的问题,特别是在《鹿特丹规则》颁布之后,货物控制权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这也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的新发展相联系的。第五章讨论了货物在目的港的交付问题。主要包括货物在目的港的检验,运输关系中收货人提货义务,以及买卖关系中买方拒收权的冲突和衔接。最后一章,是关于纠纷的几个问题,分为损害赔偿范围、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权以及诉讼时效三个方面。本文中所参考的主要是中国国内法、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中关于货物买卖关系和海上运输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