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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国际社会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的崛起,不仅仅在数量上急剧增长,功能和影响也逐渐渗透。这种趋势催生出了以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的、崭新的国际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组织法。在国际金融组织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一直受到研究者的追捧。然而,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在国内却一直鲜有法律学者问津。1930年,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甚至与闻名遐迩的布雷顿森林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并肩在国际金融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客观而言,国外关于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成果可谓蔚为大观,但从国际法学角度诠释这一国际金融组织的学术作品甚是寥寥无几,尤其在国内更是一块研究的空白。以法律为切入点来分析国际金融组织从来就是研究国际金融组织的重要方法,基于这个重要意义法学界必须对国际清算银行发出自己的声音。补齐国际清算银行研究领域的法学短板,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论文属于补白性选题,从国际组织法角度选取了国内法学界尚未做过系统研究的国际清算银行的职能和法律地位作为研究对象。其学术价值在于进一步拓宽了国内国际组织法的研究范围,开辟了对国际清算银行研究的新领域,填补了关于该组织的一个研究空白。论文的整体遵循了“一个角度、两个方面”的思路和结构安排。“一个角度”指的是以国际组织法为角度来研究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是指论文以国际组织法为角度选取了国际清算银行的两个重要的问题为研究对象:职能和法律地位。只有深入了解国际清算银行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才能为我们顺利的参与到该组织中并且通过该组织发出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国家权益、并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国际清算银行的职能和法律地位有一个深入的探究是不可缺少的。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清算银行的总体概况入手,包括它的成立与发展、法律基石、性质定位,指出国际清算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世界性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具有自己的特性并发挥重要作用。第二节根据国际清算银行自成立以来做了哪些工作以及发挥的作用归纳出了四个职能,尤其在制定金融标准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更是有特殊的运作机制。法律人格决定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章第一节在阐释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清算银行相关法律规范及实践,指出国际清算银行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并探讨了国际清算银行法律人格的确立的过程与作用、意义。接着第二节对该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表征进行剖析,指出国际清算银行作为国际法主体,既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体现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也在国际行为能力上体现出独立的法律地位。特权与豁免法律制度对国际清算银行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第三节从特权与豁免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立足于《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协定》等法律规范,对各类主体所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内容、范围及限度分别作了深入研究。同时评析了国际清算银行的特权与豁免制度,在肯定其特点的同时,也指出了不足。第三章建立在前两章的基础之上,第一节把国际清算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作比较进行了比较研究,与其他相似的国际金融组织的比较才能彰显国际清算银行的特殊性。第二节作为全文落脚点,回归到中国视角,先介绍中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以来与其各种合作关系,进而剖析了国际清算银行目前职能上的局限性并提出了职能发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