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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围绕的是医疗行为中,有关代理同意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医疗行为当中,对于那些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他们的医疗决定必须由他人代替本人作出。针对这一论题,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论文的前言部分揭示了,在我国目前的医疗行为中,代理同意的立法现状,法律实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临床中的实际情况;主要介绍了本文的考察视点。
论文的第一部分探究了医疗同意的理论基础以及患者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包括了知情同意原则的伦理基础,主要是对自我决定权的介绍等等;重点探讨了患者有无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即应当结合患者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因素,使判断标准具有客观可操作性,同时又要赋予其可以根据患者个案情况认定的弹性。
论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目前关于代理同意的各种制度,比较分析了英美的预前指示制度和日本监护制度在代理同意问题上的优劣,同时对各国实行的代理同意人的产生方式进行了归纳;另一个重点是对代理同意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进行了介绍,如利益冲突的问题;以及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代理同意权行使的不同原则,包括了替代判断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条件。在这一讨论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现有的医疗代理同意制度的调整思路,对代理同意人的选定以及代理同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