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及废止

来源 :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zhenwei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主要内容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进行比较研究。笔者分析指出,虽然国际公约强调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处罚,但其并未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相反,一些国际性文件明确禁止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据介绍,截止2000年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有34个国家和地区对毒品交易规定了死刑。但是,从死刑适用的条件和司法实践来看,真正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10个左右,并且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因此,严格限制以及废止毒品犯罪的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而我国从1982年起,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毒品犯罪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毒品犯罪大量适用死刑。这与死刑废止的国际趋势不一致,也与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宗旨相违背。   第二章主要从毒品犯罪的文化观念、毒品犯罪的危害、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目标等方面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进行批判。我国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采取重刑,甚至动用死刑,主要是由于文化观念、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以及政策目标定位等影响。首先,如果将鸦片战争的爆发及失利导致多项丧权辱国的签订归因于鸦片,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要求排除非理性情绪干扰,应从毒品犯罪的性质作出判断。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将禁毒斗争视为一场人民战争,要以人民战争的方式解决毒品及毒品犯罪问题。在文化观念上将毒品及毒品犯罪人视为“敌人”,支撑此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文化理念与“敌人刑法”观念具有天然的联系,对毒品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也就顺理成章。但这种敌人刑法观违背了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观念。其次,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最重要的因为在于:毒品不仅严重危及人体体健康,并且会诱发其他犯罪,从而严重危害社会。但是毒品的这种危害并没有得到实际证明,相反相关科学和社会学研究表明这种危害纯属是出于研究需要的夸大其词。这说明毒品是否具有这种危害尚需证实,不能依据主观经验和价值判断而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最后,基于我国曾经用三年时间禁绝了毒品历史经验,希冀采取死刑政策达到禁绝毒品的目标,也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根据之一。但是,这种消灭犯罪的刑罚观,与刑罚控制犯罪、而非消灭犯罪的功能冲突,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本文第三、四、五章从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认定以及毒品犯罪中的量刑情节适用研究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并探讨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第三章指出,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与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故不能将同等条件下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与贩卖毒品作为选择性罪名,适用相同的法定刑,更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死刑。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中,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的认定。在解释论上,存在扩大毒品犯罪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范围,降低死刑适用规格的现象。这些观点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利于死刑限制。就毒品犯罪客观要件认定而言,分装毒品、从毒品原值物中提取乳汁、对毒品进行提纯或者稀释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而是相关毒品犯罪的一个环节。在此环节犯罪人被抓获,只能是相关毒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属于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走私毒品实际是一种广义的运输毒品的行为,而运输毒品又是相关毒品犯罪的一个环节,因此,应将运输毒品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又由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往往是从犯,对其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这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适用死刑的可能,有利于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将家中祖传下来的鸦片等毒品卖出牟利的、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偿还债务的并非一概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是否构成该罪,应视交付毒品数额和次数而定。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更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裁量刑罚,而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应统一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额标准,应将该标准提高5倍,并增加严重情节的限制;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在适用死刑时,应对不同种类的毒品区别对待,对于涉及危害不严重的毒品之相关犯罪不能用死刑规制。犯罪涉及两种以上毒品,数额应当折算,但对于不能适用死刑和可以适用死刑的毒品种类不能折算后适用死刑。在拟判死刑的案件中,应对毒品纯度进行鉴定,毒品的纯度标准值应是100%。就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认定与死刑限制而言,首先,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人必须对毒品明知,但不要求对毒品的种类、化学成分等认识,不明知是毒品的不成立毒品犯罪。其次,“应当知道”是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一种刑事推定规定。这种推定降低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转移了证明责任、也超越了司法解释之权限,并且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因此,在推定毒品犯罪人对毒品明知的情形,不能适用死刑。再次,在毒品犯罪中,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毒品犯罪的认识错误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第四章主要讨论毒品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及罪数的认定与死刑限制。笔者认为,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原则上以毒品进出境时逃脱海关监管为标准;贩卖毒品的既遂以完成毒品交付为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以到达目的地为标准;制造毒品罪以已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完成形态尚未真正现实地危及他人健康,一般人对于该行为的负价值情绪不那么强烈。而作为刑罚功能之一的预防功能是建立在一般人对于行为的意义认知上的,因此,透过刑罚来表达非难态度的必要性也相对减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适用死刑。   在毒品共同犯罪及毒品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中,首先,对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运输毒品罪不宜作为独立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运输毒品案件中,应当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目的,不能在证据尚未查清的情况下,降低证明要求,径行以运输毒品罪论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通常毒品运输人、居间介绍者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其次,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综合考察罪前、罪中、罪后犯罪人的表现予以认定。但是,适用死刑的主犯,只能是“共同犯罪的中心人物”。   在毒品犯罪的罪数问题的认定中,从解释论上,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不应当理解为选性择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查明行为人实施制造、走私毒品的目的,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但其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且不能适用。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接续犯、连续犯或同种数罪等原理定罪量刑;成立接续犯的,数额累计计算;在连续犯或同种数罪的情形,数额不能累计计算。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进行武装掩护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相关犯罪的情节加重犯,也需以情节严重对死刑适用加以限制。   第五章主要讨论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与死刑。影响刑罚轻重的量刑情节很多,本章只涉及毒品犯罪中的特殊量刑情节。这些情节主要包括毒品再犯、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认定、特情介入、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首先,在对毒品再犯适用死刑时,应当正确区分狭义的毒品累犯及再犯。由于对毒品再犯、累犯从重处罚是基于犯罪人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但人身危险性仅仅是从重处罚的一个因素,在刑种的选择上,其要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制约,因此,对于毒品犯罪本身没有适用死刑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对毒品再犯适用死刑。对不属于累犯的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是前科制度的法律表现,由于前科制度存在天然的不公正性,对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谨慎。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中的立功认定的标准严于一般犯罪。这些实际操作违背了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条件的,就应当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再次,对于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损害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人们对政府警察的道德信任感;并且,从程序法的角度,这种措施对犯罪人不利。另外,在控制下交付的毒品案件中,毒品并没有流散至社会。因此,对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的犯罪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最后,由于生活困境所迫或非理性的从众心理支配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边民”,不具有反社会的人格,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从轻处罚,适用死刑时更要慎重。   第六章主要探讨毒品犯罪的死刑废止。无论从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文化根据、实质根据以及目标设定的角度,还是从毒品犯罪的法益侵害特征及毒品犯罪的非暴力性和无被害人性等性质的立场来看,毒品犯罪的死刑都应当废止。但是由于深受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毒品泛滥的态势,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的偏信、禁绝毒品目标的执着,从立法者、司法者、部分学者到普通民众缺乏对毒品犯罪的理性认识,对毒品犯罪的死刑废止不能一蹴而就。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根据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之标准,通过比较分析,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犯罪,如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以及走私、贩卖毒品危害不严重的行为,应当首先废止死刑。待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社会宽容度的增加到一定程度,毒品罪的死刑与全部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一道废止。这要求对毒品的死刑立法进行改革。
其他文献
数控变量编程的核心是如何运用数学分析的方法建立数学模型.下面两例是将传统的数学方法运用到数控编程中,从而得出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语》人学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包括经济、政治、社会转型、文化等方方面面,同时也有着丰厚的理论渊源即《周易》、《尚书》、《诗经》、《礼记》、《春秋》,这
政治文化对政治参与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治参与的动机和方式。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士大夫精神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和传承的久远性而占有重要的地位。
学位
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师生之间、家校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交往关系,有效的交流能建立和谐的关系。沟通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真正的沟通应是心与心的沟通。伟大的教育家陶行
期刊
开放性实验可以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增强动手能力,形成初步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本文简要阐述了开放性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点问题,以及针对出现
本文的中心任务是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正当性问题以及在马克思视域下如何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于这两个目标的设定,首先,本文从文本上解读了马克思惩罚正当性思想,马克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中最重要的命题,而在整个自然法思想发展过程中,17、18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学派全盛时期无疑是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它继承了从斯多葛到阿奎那的古典时代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期刊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