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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对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地解决机制。面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及其有关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责任,成了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也成为法学界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入手,并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对我国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求有效防止和科学处理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另外,本文不涉及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受到侵犯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对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加以界定,具体提出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并根据实践中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加以分类。同时,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本文主张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是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不应被扩大化,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保护人,这种教育、管理、保护的教育法律关系是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指出由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针对当前中小学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从加强教育法治和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以有效解决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