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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的现象日趋严重,实践中采用篡改、伪造相关证明资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案例比比皆是,造成了大量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社保资源的浪费。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建构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该解释未能全面体现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与诈骗罪在法益侵害性上的差别,同时诈骗罪也无法涵盖单位或者法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故本文拟从司法实例出发,通过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医疗保险制度的刑法规制,进一步提出关于设立“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系统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等基本范畴,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质进行了阐述,且通过对当前因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引发的争议,剖析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入罪的障碍及问题。第二章,从犯罪成立要件方面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进行了分析,同时将其与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将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定认为诈骗罪将无法准确描述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的行为特征的结论。第三章,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犯罪分类标准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关于个罪与类罪、普通罪名与特别罪名的区别,从而得出将社会医疗保险诈骗定为诈骗罪混淆了个罪与类罪、普通罪名与特别罪名及不同法益的结论。第四章,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件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或启示。本部分通过研究我国医疗保险诈骗的立法沿革展开分析,并考察国外社会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现状,对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社会保险欺诈刑事责任体系的考察,借鉴发达国家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立法例及其优势,最后提出相应的刑法立法建议,即设立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