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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尊严》网站上关于尊严死的表述为“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放弃抢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让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后,而是自然来临。在这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尊重、符合并实现本人意愿,尽量有尊严地告别人生。”尊严死的核心就在于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无论患者选择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只要是患者的真实意愿表达,都是尊严的。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人应当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尊严死的决策,不仅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益,提高患者末期生命质量,维护患者的生命尊严,实现患者利益的最优化;而且有利于帮助解决终末期患者家属的选择困境,同时指导医生的医疗行为,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最优分配,实现社会经济的长足进步。终末期患者选择尊严死的权利渊源是患者的自主权。在我国,终末期患者关于放弃治疗选择尊严死的自主决定往往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其主体地位被消解。在我国医疗实践中,由于病情保密制度的规定、家属在患者医疗决策中的重大参与、患者本人情绪的反复、以及我国死亡教育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有尊严死需求的终末期患者,在选择尊严死时遭受重重障碍,无法实现其自主权。因此,本文主要从自主权的角度对终末期患者选择尊严死进行研究,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利是贯穿全文的主题。本文围绕尊重终末期患者自主权利、保障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的核心,从伦理和法律角度论证尊严死这一行为的正当性,通过对15位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个案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调查在自主权视域下终末期患者选择尊严死的现状和困境,面对实践中的理念和现实障碍,结合我国的文化背景和当前国情,尝试讨论建立适合我国的尊严死制度——从生前预嘱到舒缓疗护疗实现自然死亡的完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