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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不仅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中外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减刑对于稳定监管秩序,避免刑罚过剩,节省司法资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综观我国的减刑制度,不仅在条件的规定上背离了减刑制度设置的初衷,在程序设计上也有违减刑制度的本质,可以说,减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都可以从减刑制度的设置上找到原因。因此,要使减刑全面实现其功能,必须对减刑制度进行重塑,恢复其本来面目。正本清源。我国的减刑制度是如何发展到现在这种状态的呢?文章回顾了减刑制度在国外及我国的发展历程,深入探讨了减刑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减刑的重要功能,认为减刑制度是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减刑决定权是司法权,并得出启示,完善减刑制度应围绕减刑的司法权性质,从减刑的制度规定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以与其司法属性相适应为目标,从减刑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个层面进行重塑。以此思路,文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减刑制度在实体立法上、程序立法上以及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综合近年来学界及实务界研究成果,认为减刑的出路和发展趋势必然是重塑。在实体法上,减刑的条件应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关联,对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的条件进行重塑,全面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和减刑考验期制度,以充分体现减刑的设置初衷,同时对实际运行中与实体法相关联的计分考核、申诉不减刑、减刑比例制、不赔偿不减刑等问题进行回应,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办法。在程序上,提出了与减刑的司法属性相适应,设置诉讼式的司法化运作模式的观点,将减刑的启动权、提请权、裁定权和执行权分别赋予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加强对减刑运作的相互制约,同时对运作中的管辖及审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最后,与全面重塑相适应,从完善法律法规、改革法院审理、强化检察监督、引入法律服务四个方面对配套制度的改革完善进行了分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