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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7)贸仲裁字第0517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517号裁决)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惩罚性的外国仲裁裁决能否承认及执行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该法律问题在中国是第一次提出,在美国,从检索的资料来看,此法律问题是第二次提出。第一次提出惩罚性的外国仲裁裁决能否承认及执行案件是美国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审理的美国Southwire公司诉法国LTCL公司惩罚性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该案中的仲裁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1979年作出的,裁决中裁定Southwire公司支付LTCL公司未付货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罚息。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审理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依据法国法律裁决Southwire公司支付罚息属惩罚性仲裁裁决,惩罚性裁决部分不予承认及执行。1980年1月18日,佐治亚州法院纽南分院作出判决,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书中的惩罚性裁决部分,创制了惩罚性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的判例。第二起案件是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提起仲裁时该公司的名称为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诉美国利莱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利莱公司,化名)仲裁裁决执行案,仲裁案中,仲裁庭依据中国法律裁决利莱公司双倍返回定金。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北区分院审理认为,双倍返回定金是惩罚性裁决,执行惩罚性仲裁裁决不违反美国的公共秩序,2001年6月1日,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北区分院判决0517号仲裁裁决在美国具有执行的效力,否定了Southwire公司诉法国LTCL公司案确立地惩罚性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原则。本案在美国司法史上也是开创性的,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本文以曙光公司诉利莱公司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案为基础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外国惩罚性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法律问题。全文除导言外分为3章:第一章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该章分为3节,第一节探讨了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法文件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第二节研究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论述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第三节阐述了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研究结果表明,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体系自1958建立以来,经过50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公约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可以得到承认及执行,第二章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法律问题探讨,该章分为2节,第一节探讨了与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提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之前所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二节研究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条件中的法律问题,重点探讨了仲裁协议效力和公共秩序制度。第三章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该章分为3节,第一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重点介绍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了0517号裁决执行案提出了惩罚性仲裁裁决可执行性问题;第二节研究了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考察了仲裁员是否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的理论与实践以及美国对仲裁员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权力的否定与肯定,考量了惩罚性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是在曙光公司诉利莱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中确立了惩罚性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第三节研究了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外国惩罚性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问题,探讨了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定金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员是否有作出惩罚性仲裁裁决的权力,我国是否应承认及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仲裁裁决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