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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从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有限责任。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在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对其有限责任有太多的规制,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够,容易造成有限责任滥用。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否认这方面的立法,仅在《公司法》中宣示性的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对西方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处于落后的状态。而如今有限责任制度逐渐从公司向合伙企业扩张,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制度,也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公司法》的领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否认的涵义,有限责任否认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的法律建议四个方面论述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否认的适用。本文认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常出现权利滥用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缺乏的情况,将有限责任否认引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但可以保护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能够体现出有限合伙企业的公义性。有限责任否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适用的条件,具体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对适用条件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的制度模式。要想将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有效地适用到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中,前提就是先要在立法中明确,使该制度的适用有法律依据,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在立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否认,包括修改《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和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在国外已经有国家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引入到合伙企业中,这对我国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否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适用,是希望通过推进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的立法,来促进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提高市场交易的信用程度。并不是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可以简单适用的,否则有限合伙企业相较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就可能发挥不出来。反而对有限合伙企业产生了过多的限制,以至束缚其经营,影响我国此类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