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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在民事和刑事领域研究中被作为认定行为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方法1。在当代法制框架下,两大法系针对注意义务做了进一步探讨与分析。在我国理论界,有关注意义务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和青睐,学者们对该课题的挖掘也越来越深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高涨,大量侵权类案件涌入法院寻求救济,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理论的支持。实务中出现了积极的探索,也尝试着将注意义务的存在与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的准则。有从法定义务层面论述的,也有从一般注意义务层面进行说理的,注意义务理论俨然成为侵权类案件中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但是总体看来这些做法并不系统也不透彻。泰州案中,法院确立未直接倾倒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注意义务,从而确定排污者在处置废物上的法律责任。该案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下,对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处置废物应尽注意义务而未尽的裁判。泰州案判决,是注意义务在环境司法领域运用的典型代表。本文试图厘清企业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的注意义务问题,为司法实践中运用注意义务合理判断排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存在的注意义务和界定二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做出一丝贡献。全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泰州环境污染案的基本情况并提出本文拟探究的问题。注意义务关涉企业在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及具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所以如何界定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主体与治污主体的注意义务成为审理类似案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尤其是在我国极力推行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背景下,研究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以及基于注意义务产生的法律责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和比较两大法系关于注意义务成立以及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的差异。介绍了两大法系在注意义务存在和注意义务违反判断标准上的特色及具体方法。本文指出,在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制度中,应当采取的是英美法系中的“三步检验法”来判断企业的注意义务的成立;应采理性人标准中的“专业人士标准”来判定企业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从而得出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作为专门处置废弃物的企业,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的结论。第三部分,重点探究排污企业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的具体注意义务。通过分析论证,本文指出排污企业在第三方治理中不仅应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获得有权机关批准转移危险废物许可的义务、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第三方处置的义务等法定义务,还应负有审查第三方企业资质与能力、支付合理对价处理废物及选任、告知、监督等一般注意义务。排污企业未尽到上述义务,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讨论第三方治污企业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承担的注意义务。通过探究,本文提出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的法定义务包括获得合法授权、核查废弃物来源、亲自谨慎处理废弃物等义务;还应承担与前手保持合作、应急处理等一般注意义务。第五部分,主要探究在第三方治理中基于注意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本部分首先指出在第三方治理制度中,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异,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责任划分的难题;其次,排污企业不能通过环境污染治污协不能将属于自身的治污责任以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此外,在第三方治理中,由谁来承担主体责任,责任依据为何,本文做了详细分析。最后,对厘定排污者与治污者在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