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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具有道德伦理的天然属性,与无讼、和为贵的传统道德理念相适应,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主要依赖道德的约束力及当事人内心的自省去解决。但不能忽视的是婚姻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关系,当其稳定性受到威胁时,当事人是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现行婚姻法在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做了很多宣誓性的规定,但并未涉及配偶权的相关内容,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地方法院或依婚姻法或依侵权行为法针对类似案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集中关注财产关系,具有更强的法律性,而夫妻间的纠纷以强伦理性为主,因而更适宜归入到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文章遵循这一思路,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并以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依据对行为进行了具体类型的划分;第二部分从立法、司法及学理三个层面研究了婚内侵权规制的现状及不足;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深度剖析,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确立的过程及制度的具体构建加以论述,以期为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确立丰富思路。第四部分是为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在实体法方面明确配偶权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债权凭证制度和非常财产制度保障运行。在程序法方面设立家事法庭,同时针对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