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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和解制度诞生于境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公正高效的证券监管手段,其在全球范围内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所认同。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转轨,引入和解机制已成为证券执法的迫切需要。日前,刚刚出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表明了证券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正式迈出了第一步。然而,在制度建立的初期,配套规定的滞后以及相关条文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在实际中的应用。因此,怎样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境外相关的成熟经验对我国的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予以完善,成为了经济法研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文章首先对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含义、特征予以分析,明确了何为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以及其具有的相关法律构成的复合性、兼具行政主导性和双方协商性以及涉嫌的行为模糊性与处理结果确定性等特征。通过讨论和解制度的现实需求,明确了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目标。紧接着又介绍了该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其次,对域外证券执法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具体包括和解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协议的执行以及和解与相关诉讼救济的关系。然后,对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分析,指出了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在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解金的确定方式、和解的监督机制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本文在最后针对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主要利用比较研究法、查找文献法以及实证研究法,对证券执法和解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从明确和解的适用条件、健全和解金数额的确定方式、建立完备的和解监督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四个方面对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系统性论述,建议通过细化并补充和解适用条件的内容、建立和解金折扣制度、强化和解履行情况的监督以及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多元化手段,具体完善和解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