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机动车在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中一些不完善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于是,2003年10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随后也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然而,这两部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规定有矛盾之处,反映了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内容、作用、探究方式虽因不同的立足点、不同的阶段有较大的差异,但多年来无论是法律规定上,还是实务中都将其等同起来,混为一体。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尚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最后,要实现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损害的公平分担,就需要探悉如何结合归责原则来进行过失相抵,以及怎样根据过失相抵的比率来确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首先用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了国外国内的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虽然英美法系的“近因”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表述及判断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也有相似之处。大陆法系区分两种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这与英美法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为了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和认定分为两个阶段,分而治之。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将其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大步骤,进一步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使得两大法系对因果关系理论的思考方式趋于相同。接着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我们应用两分法思维方式认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界定不同部门在因果关系判断中职能和作用,公安交警部门工作重点在于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鉴定,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的工作重点在于确定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即法律因果关系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归责原则问题。首先是比较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关规定,得出结论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