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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同许多动物广泛接触,相互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饲养的动物在给人类提供物质利益和精神满足的同时,动物基于其本身固有的特性,常发生本能性攻击行为,损害人类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民法通则》、尤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研究动物致害问题提供了法律规范。结合动物园动物致害的具体特征,深入研究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发现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弥补该制度缺陷的建议,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治体系的良好构建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阐述动物致害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危险责任理论和替代责任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关注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但又各有侧重。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归责理论基础源自危险责任理论和替代责任理论。第三部分研究动物致害责任制度。本部分主要论述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致害责任主体、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中重点研究了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比较,发现动物危险性是各国确定动物致害责任归责的首要考量因素。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在归责原则和致害责任的主体两方面缺陷。第五部分提出弥补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制度缺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