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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既不是与思维的内容、感性经验无关的纯粹形式,又不是人脑对于客观对象的机械反映,而是人脑对于客观法律现象的辩证发展的过程。既不能脱离辩证法进而考察概念,把唯物主义的概念论变成狭隘、片面、不彻底的,也不能离开唯物论去考察概念,把概念的辩证法变成纯粹思辨、唯心主义的。因此,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首先面临的是本体论的选择问题,而这来源于该学术研究拟追求的目的。
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由法律概念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法律概念通常仅有一个意义范围,而不是唯一确定的含义,并且这个意义范围也并不存在一个公允的边界。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的内涵表现为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事实性和价值性的对立统一。法律概念不确定性可以分为经验型法律概念不确定性与规范型法律概念不确定性以及日常型法律概念不确定性与专业型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所谓经验型法律概念,是指那些实际存在着并原则上可感受到或以其他方式可体验的客体的概念;而规范型法律概念是指这些概念的规范性内容必须通过对特定个案进行评价来获得某种价值描述。经验型法律概念主要是对自然、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描述性规定,其不确定的来源是因为自然、社会现象的过于复杂,因而必须使用一般性的规范语言来描述这一类法律现象;其更多地用“确定”的方法来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定的个案,就是通过权威性的解释来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概念,而规范型法律概念则存在价值判断的过程。而日常型法律概念与专业型法律概念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来自于生活实际,而后者来自于法学家的创造。
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的产生因为有三点:首先是人类语言的有限性,人类经验是无限的,但表达人类经验的语言则是有限的,语言的这种有限性使得一些人类经验无法用语言所表述,表达法律概念使用的语言没有能力描述法律现象的客观相貌,这使得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是法律概念的抽象性,一个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其内容就越空洞,也就意味着对于对象特征的限定越少,此时,在理解法律概念的时候,往往只会关注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面向而忽略其他,从而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最后是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客观的法律现象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时一副由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元素交织在一起所构成的法律图画,这一法律图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静态的法律概念无法满足动态法律现象的变化,从而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法律的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导致了一些缺点,包括存在法律漏洞,存在法律冲突,法律规定模糊,脱离社会现实等,我们可以通过解释来减少法律概念不确定性及其缺点,但却不能消除这些不确定性。因为解释法律概念所使用的规则本身是语言的规则,其自身同样是不确定的,同样是需要解释的,当然,这并不必然导致不可知论,因为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是不需要解释的,他们经常属于那些通常的情况,涉及到的概念所使用的语境经常为你我所见,人们很容易就概念的意义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