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衡型宪政及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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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利益失衡严重,而随着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意识的不断增强,必然会进一步激化冲突。面对这种冲突激化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势必导致暴力革命。平衡型宪政给我们提供了一套解决利益失衡、缓和冲突的政治机制。平衡型宪政是指在冲突激化、利益失衡和人的主体性得到彰显的时代,以张扬人的主体性为政治机制构建的前提,通过政治制度建设大大增强弱势力量和适当限制强势力量来培育多元均衡力量,多元均衡力量以程序为依托相互妥协达致利益分配相对平衡的宪政过程或状态。在冲突中寻求共识,达成妥协,是平衡型宪政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在社会学意义上,经冲突、共识到达成妥协,最终的结果是达致一种平衡状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平衡型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宪政意味着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的对立或斗争的过程及状态,而平衡型宪政的确立和强化,使得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同时平衡型宪政正是为解决中国现实而设计的政治机制,突出了中国特色,并彰显了平衡理念,所以才酝酿出“平衡型宪政”这种提法。事实上,追求平衡型宪政的观念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理论渊源。如何达致平衡型宪政就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达致平衡型宪政需要三个结构性要素:一是张扬人的主体性;二是培育多元均衡力量;三是依托程序进行妥协。张扬人的主体性是达致平衡型宪政的前提,因为平衡存在于多方之间,而张扬人的主体性使得多种利益主体能够宽容并存;培育多元均衡力量是达致平衡型宪政的基础,因为平衡要求各方具有对等性,如果各方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就无平衡可言;依托程序是达致平衡型宪政的制度保障,因为平衡要求各方相互妥协,而程序由于其中立性可以在多元均衡力量中提供妥协的基础。由此可见,以上三者的结合、统一,就可以达致平衡型宪政。平衡型宪政将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平衡型宪政必将进一步弘扬人的主体性,有助于培育多元均衡力量以最大发挥分权与民主的效用,有利于更加注重程序性制度建设,有助于促生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实践。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平衡型宪政应由教育改造、政府主导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模式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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