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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系2007年颁布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经验的吸收借鉴,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破产法的部分内容来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全新订立的一项新制度,由于该制度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直接利益,并且还会决定破产程序的执行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其高度重视。在该制度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任用是首要环节,也是保证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行破产程序的基础条件,同时也直接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模式等制度的执行效果。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论文通过实证方法展开研究工作,笔者结合所学知识以及总结研究成果,对破产管理人选拔任用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同时将我国与其他国家破产管理人选拔任用制度相关法规进行比对分析,并探索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实施状况,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以期能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第一节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入手,首先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定位,其次介绍了国内外管理人选任的四种模式:法院选任模式、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折衷模式和行政机关选任模式,最后介绍我国现行的管理人选任制度包括法院直接选任、随机选任和竞争方式选任三种。第二节介绍了我国法院选任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选任模式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价值。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各地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创造性做法,并对前述的做法进行评析,而后重点介绍泉州地区现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由此反观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为后文完善建议的提出做铺垫。第三章在前面两章论述的基础之上,从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建议。实体方面,建立法院主导,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权利的“双轨制”选任模式,构建选任的积分制模式,并且建立行业协会或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内外监督机制。程序方面,笔者对选任制度提出了细化的建议,并对管理人的回避、调整和更换提出的自己的建议。最后总结全文,希望本文研究所得成果能够对泉州地区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也为我国破产起步地区管理人选任机制的构建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产生、完善提供点滴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