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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审判人员直接当庭接触公诉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核查证据材料与认定事实,凭借现场的庭审形成内心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做出裁判的原则。言词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审判人员调查证据,公诉方、辩护方在庭审时举证、质证与相互辩驳等诉讼活动,都必须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展开;除非相关法律有例外规定,否则没有通过言词方式提交与甄别的证据材料,不能够作为最终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的原则。直接原则着重表达直接性这一特点,具体要求审判庭直接面对各方当事人核查证据并直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言词原则着重强调庭审活动应采取的方式,具体要求是所有的庭审活动都需要通过言词表达的方式呈现在开庭审理的现场,通过生动且富有感情的口头语言表达书面证据所记载的内容。目前我国尚未明文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体现出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涵。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第一,要求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刑事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第二,要求公诉人对于所有的公诉案件必须出庭支持诉讼。第三,规定了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即要求证人、侦查人员在需要其出庭陈述证言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或说明有关情况。但是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是局部的,这种局部的体现相比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力度也是不够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形,最突出的表现如“侦查重心主义”导致的庭审虚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低;审判委员会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二审不开庭审理等情形。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应首先在刑事诉讼的立法层面上确立该原则。第一,将该原则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伴随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庭审实质化的概念不断得到丰富。直接言词庭审的方式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的庭审对抗和辩护人深度介入案件的审理。第三,改革公诉人举证方式和提高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言词庭审,排除公诉人采用宣读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证人出庭陈述其证言并且接受质询。同时提高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应诉率,不断提高庭审质量,减少审判人员过度依赖案卷笔录书面审理的状况。第四,限制乃至取消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模式。审判委员会过度参与案件的审理,导致审判人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局面,这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一体化的基本要求。第五,严格限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所有的二审上诉案件应当积极地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庭审理。确立直接言辞原则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实质化法庭审理,唯有审判人员亲临现场审理,充分聆听各方当事人的言词表达和相互之间的语言驳斥之后,才能形成客观理性的内心判断,继而做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