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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的《办法》),意味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18个城市全面展开。作为一种试行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否具有实践可行性、能否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纳入立法,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检验,因此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及时反映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行情况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立足于研究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对不同省市的四个基层检察院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速裁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旨在调查、了解和分析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能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抛砖引玉。该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刑事速裁程序概述。该部分主要是介绍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并分析其设立目的与价值意义。前者主要介绍了《办法》中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中集中在犯罪情节较轻、刑罚较轻的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几类案件;适用条件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积极条件和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消极条件,并就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同其他程序如简易程序进行比较。后者主要是针对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目的与价值进行阐述,探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与价值主要包括:一是程序价值:完善案件分流机制;二是诉讼价值:提升诉讼效率,兼顾司法公平;三是司法价值:提升司法专业化;四是人权价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践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调研的样本检察院关于速裁程序的运行情况。在该部分中,文章首先将实证调研的样本检察院刑事速裁程序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了介绍,包括各个地区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办理存在差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呈现高度类型化;某些犯罪类型没有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情况;启动方式多由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速裁案件办案期限较短等情况。其次,根据实证调研中的数据与资料的分析,文章对各个样本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开展进行了介绍:一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式;二是在对量刑建议的理解与适用上,各个检察院的不同处理方式;三是对于“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问题及原因分析。文章首先对样本在适用速裁程序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低;办理速裁案件的部分流程未简化;与其他程序的转换问题及上诉案件的处理问题;调查评估耗时长的问题以及量刑困难、律师援助等情况进行了归纳。在后文中主要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主要原因包括,多因素制约速裁程序适用率(比如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调查评估规定存在缺陷,致使某些案件承办人不愿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办法》本身规定不完善,某些问题规定不明确;办案人员对速裁程序有所抵触,积极性不高不愿适用等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部分是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构想。根据实证调研过程中一线办案人员的反馈,文章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完善配套机制两个方面给出建议。在完善法律规定发面,文章提出适当设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适当放松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完善集中起诉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等建议。在完善程序配套措施方面,文章认为可以从统一调查评估的格式,缩短调查评估的时间;简化相关程序性操作;完善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转化设计;探索速裁案件不开庭审理新模式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