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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层出不穷,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由此引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公民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是食品安全的首要前提,长期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需要,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作为规制专门领域的一部法律规范,该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机制。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颁布,对监管体制又做出进一步改革。如何从根本上实现现行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新颁行政策的指导效应,净化食品市场;如何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科技支撑能力,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是政府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亦是本文探讨的重要意义所在。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对研究背景、现状和方法做出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以厘清食品安全概念为切入点,从食品安全的外部性、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性以及风险管理理念等三个角度,对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最后分别从评价标准、事故处置两方面介绍了我国专门法中监管规则的设计原则。第三部分,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进行介绍和梳理,总结了国际上现行的两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即以加拿大和德国为代表的相对集中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按品种分类监管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按过程分段监管模式。第四部分,根据监管体制、监管内容、监管权责等方面的变化,总结和梳理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脉络;并选取不同时间段我国出现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对其发展过程和产生的社会危害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事件发生的主要原由;最后总结了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即各部门权力交叉重叠和权责不明导致的监管体制缺陷,国家标准、各地方标准、行业内部标准不统一带来的执法监测标准不一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导致的信息公开制度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认为,首先应当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入手,完善食品安全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改善当前监管体制效率低下的局面。具体而言,应以分别管理为基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核心统筹指导,实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社会共治,推动多方力量合作;审时度势,强化立法技术革新,不断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加强薄弱环节的执法力度,规范食品安全认证程序,打击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生产、运输、销售行业的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