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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限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期限包括强制措施期限、起诉期限、审判期限等,但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一提到侦查期限,许多法律界人士往往认为是侦查羁押期限,其实二者是不同的,存在着差异。侦查期限在促进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的缺失必然导致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的产生。本文本着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指出侦查期限立法规定缺失的现状及其危害,提出完善侦查期限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侦查期限的概念及其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区别,着重论述侦查期限所包涵的刑事诉讼价值:效率价值、公正价值和人权价值。第二部分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侦查期限规定的现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既有对人身采取的强制措施,也有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能解决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期限问题,并不能解决单独采取财产强制措施和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的侦查期限问题,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后两种情形下侦查机关就可以无限期的侦查下去呢,不得不说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正是这一疏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期限的现象,侵犯当事人的权益,违背刑事诉讼法价值要求,因此笔者呼吁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增设侦查期限的规定。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有关刑事诉讼侦查期限问题的研究,吸取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关侦查期限的立法所借鉴使用。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现行法律规定的深入分析,结合第二部分所指出的问题所在,提出关于侦查期限的立法完善建议。通过本论题的研究,希望明确侦查期限的具体含义和诉讼价值,使得司法实践中眼花缭乱的期限问题得以清晰明确,使人们更为广泛的了解到侦查期限法律规定缺失的现实危害,更是通过相关立法建议的提出,希望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起到些许提示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