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大学在学关系演变研究——以大法官第382及684号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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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学关系是指始于学校接受学生入学,终于学生毕业离校,涵盖学生及其父母与学校之间的整体法律关系。传统上,我国台湾地区大学与学生的在学关系被归类为特别权力关系。而作为未来社会公民的大学生是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下的相对义务人,不被允许提起行政救济。然而,伴随1987年7月15日我国台湾地区“戒严令”的解除,其社会进步,经济、文化的发展,依法治校及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权力关系渐渐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面对民主精神的深入,学生与学校的纠纷也不断见诸报端各类媒体媒介,但迫于特别权力关系的钳制,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对处分不服时也只能申请校内救济,不得提起行政救济,不符合人权观念。在此背景下,台湾地区不断有学生提请司法解释,要求维护学生权利,破除特别权力关系的压制。最近这些年,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声请人声请先后做出大法官第382号及684号解释,逐步释放学生权利,突破特别权力关系对大学与学生在学关系的钳制,使大学在学关系由特别权力关系回归到一般权力关系。   本文以台湾地区大学在学关系演变历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第382及684号解释的分析,将台湾地区大学在学关系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文章在简要介绍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制度后,对台湾地区特别权力关系阶段大学在学关系进行初步分析,并透过对法官第382号解释的分析,指出该地区大学在学关系的特别权力关系被撼动的标志是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学生身份受到影响时可以提起行政救济。而大法官第684号解释的做成,则使得台湾地区大学在学关系完全扬弃特别权力关系的拘束,回归一般权力关系。台湾地区大学在学关系的法治化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大学在学关系的演变历程也是其大学生司法救济权不断得到深化的过程,并使大学生的司法救济权得到充分保障,而面对大学学生司法救济权的回归及其可能会对社会、大学、法院等各界带来的冲击,各界也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因应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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