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及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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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在保护、促进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基础和统领作用。但在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大背景下,此法的实施并不能如人所料的发挥它的“经济宪法”功能。在我国,有关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讨论和研究的文章已为数不少。这种研究上的“繁荣”,对我国的立法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目前对反行政性垄断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所以,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反行政性垄断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研究。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了专章规定,采用概括和列举并行的方法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中设有一般性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另外还设专章对当前中国社会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反限制竞争意识,从而自觉抵制这样的违法行为发生。 但是,《反垄断法》这只能作为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实施放的基本法。因为《反垄断法》中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成熟。如:对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执法机关的权限配置等具体实施的问题规定的过于薄弱;另外,该法在法律责任和实施方面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还需要探索,法律实施后会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造成制裁不力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这样的立法在体现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方面考虑的不够周全,将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而且其中的一些实施规制也把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置于行政法规的下位法,是错误之举。所以要避免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包括行政执法单位对它的干扰和阻碍;处理好主管机关的职权和办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衔接关系。 要想保证执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一整套和它相匹配的实施程序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确保该法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正确有效公平公正地实施。从这个角度考虑,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也同样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所以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研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现状和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同时借鉴国外国家的经验,逐一对我国的反行政性垄断舰制缺陷提出可行的立法、执法实施建议及相关的完善对策。同时对相关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对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行政性垄断实施问题做出更完善的对策构想。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很多问题还存在遗漏,还有待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对此问题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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