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与善:罗尔斯的义务论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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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善是道德哲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区分不同性质道德哲学学说的基本标准。正义与善的关系问题体现在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讨论中: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能够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善是优先于正当的。罗尔斯从不同的方面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判,其中最主要的批判就是指出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是错误的。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编中集中讨论了善的定义。在这一编中,罗尔斯认为善的定义在道德上具有中立性,要构建道德上的善的概念,必须借助于正当和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如果把善放在首位,就需要一种最高的善来统一各种各样的善,而功利主义却找不到这种最高的善,所以功利主义从根本上是错误的。相对于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正义的理论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而罗尔斯的这种义务论在关于正义与善的关系的论述上是非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首先变现在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推出是建立在他的善的“弱理论”基础之上的,紧接着罗尔斯又通过结合正义的原则,把一个关于善的“强理论”从一个“弱理论”中引申出来。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的推出,虽然借助于善的“弱理论”,但是这个基本善在道德上仍是中立的,正义是高于善的。因为“在用来判断事物是好是坏的观点上,没有什么必然正确的东西。”①这就是为什么“善这个概念本身不适合充当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基础。只有正当和正义的原则才能被用来权衡关于‘善’的冲突主张,因为那些原则是从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出来的。”②罗尔斯关于正义与善的论证复杂性还表现在他试图论证正义与善是一致的。虽然在罗尔斯看来,正当是优先于善的,但是与此同时,罗尔斯也想表明,正当是与善和谐一致的。罗尔斯在这里对一致性的论证也就是对于社会稳定性论证,罗尔斯在这里想表明他的正义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善的社会:正义与善和谐一致。在对罗尔斯关于正当与善的关系明确提出驳斥的就是桑德尔,桑德尔在其《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说:“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之间的争执关键,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问题是,正义是否优先于善。”①桑德尔从罗尔斯的“自我”概念、理性多元化的事实、道德和宗教问题的冲突三个方面对于罗尔斯的权利优先于善进行了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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