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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从其诞生起算不过三十余载。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项目于1977年出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陈纳市,同年,美国学者巴内特在名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论文中正是提出了恢复性司法这个概念。随后,世界各国开始了对恢复性司法的项目实践和理论探索,并构架了出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而我国学者对恢复性司法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该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该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仍然有待深化。同时,中国具有灿烂辉煌的古代文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制发展历史上的一朵奇葩,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法制传统是否有着些许的联系,这种联系的探究能否为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提供借鉴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开始了本文的写作。本文共包括三章,第一章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综述,主要对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进行详细的介绍。本章包括五节,第一节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厘清与界定,主要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做以准确的界定;第二节为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兴起;第三节为恢复性司法的渊源,包括理念渊源和历史渊源两部分;第四节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第五节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第二章为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主要探究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精神契合,以及当代中国法制中的恢复性精神的体现。本章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为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比对,以此突出中国法制传统的特质;第二节为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恢复性司法,以此来探究两者的精神契合;第三节为当代中国法律与恢复性司法。本文第三章为恢复性司法的前景与展望,通过介绍目前恢复性司法项目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及其面临的挑战,寻求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行性及其设想。本章包括四节,第一节为恢复性司法在各国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为恢复性司法发展面临的挑战,第三节为中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条件与可行性,第四节为我国饯行恢复性司法项目的设想。通过本文的写作,笔直旨在寻求恢复性司法理论与中国的关系,探讨中国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可能性和制度设想。通过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析,发现恢复性司法理论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契合之处;通过对现行中国法律的整理,寻求其中的恢复性内容。藉此以证明我国开展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可行性,并展开一定的制度构想,为我国饯行恢复性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