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援助产生的理论原因是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需求。法治、公正和平等是法律援助的三大价值基础。国家责任的有无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与传统法律援助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加以确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也被规定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法律援助这一概念与一般法律服务、司法救助、社会保障及行政救助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管理、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与国家(政府)及受援人之间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并具体分为四类:国家(政府)与受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多种因素。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类:由政府机构管理,由律师协会管理,由独立的委员会管理。在刑事法律援助以外的援助活动中,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也分为三类: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混合模式。在研究其他国家法律援助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架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模式。 我国目前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并未形成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确立、专项法的制定与供需矛盾的缓解是最具有必要性与紧迫的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