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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项制度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的相关规定为导向,为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不足而设立,其内容涵盖了对在逃犯(特指外逃犯)的定罪量刑和对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我国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它完善了我国的司法制度,为司法机关办理部分特殊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该制度的设立与我国查处贪污贿赂、反对恐怖活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相契合,推动了我国“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该项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不仅有利于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而且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活动和追求诉讼效率的双重价值。本文即以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为研究对象,从狭义和广义、形式和实质等多个角度介绍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含义,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刑事普通诉讼程序、民事和行政缺席审判程序的对比出发,介绍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特点,并从该程序与追求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和追回外逃资产的关系切入,分析了研究和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必要性;接着,在介绍域外两大法系部分国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异同点,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类型和其涉及的保障性权利两个方面概括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现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此程序在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已死亡被告人无罪的证明标准、被告人与近亲属上诉期限的关系、上诉权与异议权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从扩大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上诉权的规定、有机衔接不同程序和完善无罪判决制度体系等方面,提供了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