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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应用的十分广泛。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信用证在同等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国际商事交易的价款支付问题。信用证中的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导致了其中的欺诈问题。信用证向卖方提供了一种获得买方支付的确定的保证,而买方则似乎没有不支付货款的余地。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信用证制度的缺陷,货款的有效支付往往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近年来,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这种情况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国际贸易之间更为突出。本文拟对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入研究,希望对我国的信用证欺诈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证以及欺诈问题。笔者认为信用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承诺。导致信用证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信用证欺诈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却是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部分论述中哈贸易中的结算方式。论述哈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中哈现阶段结算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中哈在结算方面加强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部分以中哈信用证欺诈类型为轴心展开,论述中哈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中哈贸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有利之处;中哈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重性;以及中哈信用证欺诈典型形式。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结论中表达了笔者这样一种看法看法:即只有完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彻底根除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发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