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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工作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构建一个适合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的理论模型;二是考察独立董事监督机制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便从理论上对该项制度的引入做出合理的解释,进而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
首先,提出论文的研究意义,简要概括国内相关研究状况以及界定基本的概念,对论文整体思路、创新点和不足进行介绍。
其次,对现有国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述,分析独立董事具有完全信息但可能被经营者解雇的情况;分析独立董事不具有完全信息且不能被经营者解雇的情况,后来的研究者主要从这两个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
然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的典型案例,找出独立董事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后依照证券市场和董事会构成的实际情况,构建包括独立董事与经营者的完全信息博弈模型,考察独立董事在不同股权结构下的监督作用。研究表明,股权结构的适度分散将有利于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随后,放宽了参与人之间具有完全信息的假设,并将外部监督机制引入模型,构建独立董事与经营者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考察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给股东带来收益;由于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违规成本太低,制约了独立董事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而外部监督机制的发展受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的制约,进一步证明了股权结构是与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密切关联的。
最后,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
本文的结论为控股股东占主导地位的上市公司如何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经验和借鉴,同时也为政府如何选择一个相对有效率的股权结构而同时又能发挥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的作用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