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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它是指这样一种要求,即在解释条约时应基于条约的系统整体性对条约条款的含义予以澄清和说明。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原则,对于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促进国际法体系的有序化,均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法理研究、文本解读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条约解释的整体性原则进行系统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分析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概念和功能。首先梳理条约解释古典时期以来的学说流派,从其理论体系中发掘整体性原则的学说渊源;然后说明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含义;最后阐释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功能。第二部分,阐释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基础,内容包括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法理证成和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法律证成。在法理证成中,通过阐述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德沃金的法律整体论和卢曼的法律系统理论,论证了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法理基础。在法律证成中,通过分析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说明了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法律基础。第三部分,论述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适用。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本文分别从上下文、条约目的与宗旨、与条约缔结有关之任何协定或文书、嗣后实践和有关国际法规则等方面,探讨了条约解释整体性原则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