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僵尸企业”的形成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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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僵尸企业”的形成和对“僵尸企业”的清理所面临的困难体现了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双重失灵。因此,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僵尸企业”的形成展开研究,结合理论和实际分析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双重失灵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僵尸企业”的内涵解读。本部分在对国内外学术界及实务界对“僵尸企业”的认识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僵尸企业”的具体问题和法学研究的要求,提出“僵尸企业”的概念;从主体、存续状态、存续原因的角度出发,对“僵尸企业”的特征进行阐述,并就“僵尸企业”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竞争秩序、地方金融稳定所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分析。本部分从潜在“僵尸企业”主体特殊性及其对公共利益、政府利益、银行利益的影响等方面入手,对“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第三部分:预防“僵尸企业”形成的制度困境。本部分在对“僵尸企业”形成原因分析的基础上,以法律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从相关主体的利益角度出发,揭示我国目前在预防“僵尸企业”形成方面存在的制度困境,并基于对政府和银行行为选择的盲目性和导致该危害后果并非其初衷的判断和“僵尸企业”形成后政府、银行处于两难困境的现实,提出预防“僵尸企业”形成的规制思路。第四部分:预防“僵尸企业”形成的法律对策。本部分从阻却“僵尸企业”形成原因发生作用和促使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入手,提出建立潜在“僵尸企业”监测机制、改革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作用、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负责制等具体制度方面及规范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行为、强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等宏观政策方面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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