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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证明,集权政治愈益发展,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必然不断加深。有明一代,随着皇权专制统治向其巅峰发展,导致政府的运转对监察制度的依赖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朝代,以各级官吏为对象的监察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可以说,明代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国家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行,是以无所不监的双轨制监察体系的同步发展为前提的。毋庸置疑,明代从法律、行政、检察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庞大的防范、处置、惩办贪污的体系,监察制度的建设已达到了很严密的程度。然而,明代无论是承袭以往还是自身创新,法定的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那么,为什么明代完善的法定体制不能与真正有效的机制运行相得益彰呢?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揭示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明代监察制度的认识,而且对当今社会的监察工作更有借鉴意义。
本研究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梳理传统监察制度在大一统的专制政治下的发生发展,为探讨明代监察运行机制及其效能提供一个宏观、纵向比较的坐标;第三部分,介绍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能及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第四部分,研究明代监察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包括监察立法、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机制:第五部分,从以卑察尊、动态监察、风闻言事、独立弹劾、反监互察五个方面,阐述明代监察运行机制的特点;第六部分,从监察机制运行的绩效与失灵两个方面,缕析明代监察机制运行的效能;第七部分是结语,主要对明代监察运行机制的效能做出结论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