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的诞生源于现实的需求。由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源于那些隐藏于幕后、且能控制公司的人对公司的不当操控行为,因而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十分必要。然而及至目前,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依旧模糊。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行政监管,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识均存在大量不足之处。事实上,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过度控制问题频发,“隧道行为”难以得到遏制,这无疑损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社会诚信道德的建设。因而,作为规则适用的前提,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尤为重要。第一部分对实际控制人概念存在的问题及其界定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何谓“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的主体是否存在限制?多人控制是否有特殊性?这些问题一直盘旋在我国实际控制人相关制度的上空挥之不去,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纠正条款的使用偏差,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二部分则对什么是实际控制进行了论述。由于学术语境的差异,公司的控制和实际控制在国内外使用的涵义并不完全相同,因而,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理论中的“控制人”亦并不完全相同。鉴于实际控制本身的事实性特征,对实际控制的分析需要从规范层面出发,在排除误用的前提下寻找实际控制的制度地位,并在此基础上从目的、能力、状态、行为、对象、数量等六个层面界定我国公司实际控制的真正含义与特征。第三部分对主体的身份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影响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讨论。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限缩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并扮演重要角色,对这类经济体制类型的公司而言,其实际控制人很难穿透至自然人层面——全民、集体等概念的虚指性是其主要原因。因而在所有相关机构依法行权履责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增加一类主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集体企业则应穿透至村(镇)集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在其中寻找享有控制权的自然人。当然,如果出现外部不当干预或内部权责失衡,其实控制人依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对实际控制的特殊形态——共同控制进行了探讨。就目前的立法来看,共同控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难觅踪迹,却频繁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监管实务中。而会计学中的共同控制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司法上的共同控制,该部分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从主体、能力、意思、数量四个方面划定了公司共同控制的特征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