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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生活便利的要求越来越高,快递因其方便、快捷、专业的特点一跃成为大部分群众的生活必需品,而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该领域的法律问题也如雨后春笋般凸显出来。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不仅仅是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寄件人和快递服务企业的相关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作为快递服务接受对象的收件人的权益实际更易受到侵害。本文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检索和统计将快递收件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然后对其进行逐一分析,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案例的检索和梳理明确了该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以下几点: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免责格式条款问题以及收件人的适格原告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快递企业的定位决定了相关快递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应当直接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快递服务合同与传统货运合同存在的性质差异则决定其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最终的法律适用需要通过对收件人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来决定。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保价条款问题上其本身是否有效就有争议,并且未保价快递的现行赔偿标准也存在不合理性。在不可抗力条款问题中存在缺乏统一规制,快递企业普遍对其进行扩大解释问题。而延误不赔条款则明显违背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其存在本身就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收件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是对收件人在合同中法律地位的研究。快递收件人想要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首先应明确快递服务合同是利他合同,然后进一步明确收件人在合同中实质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这样不仅从理论上给予了收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对寄件人、快递企业以及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完善都有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的建议。一方面通过明确合同性、落实收件人法律地位的方式解决现存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收件人在诉讼中的适格原告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的规范和快递服务流程的严格要求解决免责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从而达到保护收件人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