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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是进行商品期货合约交易的基本场所.在这个场所中,买卖双方能够聚集在一起,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方式形成价格,完成交易,从而实现期货市场转移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中国期货交易所自建立以来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过多、过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立法滞后,实践中仍存在诸多行政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何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作者试图对期货交易所立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作者将期货交易所界定为:专门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设施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法人,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本身而言,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高度规范化、公开化、特定化与国际化.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者认为应是期货合约成立的居间人、履约的保证人和期货交易的管理者,并分别从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与会员、与期货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