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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的巨大魅力,就在于其不仅是强大的融资工具,而且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摆脱了被所有者直接支配控制的命运,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走向独立发展。纵观企业制度的发展史,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私营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业主制和合伙制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而公司制的产生,迄今也不过400多年的历史。但这种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制度所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很快就掀起了整个世界历经几个世纪的公司潮。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现代公司,一个国家的经济就不可能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本文第一部分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涵义,论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特征、本质与功能,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接着进一步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基础及模式比较,即从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产权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阐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试想如果公司仍然是古典企业,其出资者(所有者)自己直接监督、支配和管理自己的资产,同时直接承担剩余风险,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该问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的形成,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于是,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进而产生了如何更好地对公司经营管理权进行配置、如何制衡及协调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的权力等问题。 本文第二部分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的概述改制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刘社建、郭晓凌所言:“我国并不存在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且我国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既存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使经营者既可以利用产权约束不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又可以利用行政上的控制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以逃避责任。”这些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困惑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设置的形式化;董事会的权力由集中走向集权,国有董事则更为严重;经理机构的权力配置严<WP=32>重偏离法律轨道,国企公司化改制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造成内部人控制严重,致使经理失去董事会监督的可能;监事机构的监督权力旁落,监督职能虚化,因监事会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且兼事会任免机制及成员的任意性,造成监事本身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难以履行监督的职能,加上应有激励机制的缺乏,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得监事会在现实中并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文第三部分为从法律上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一: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及充实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第二:对董事会权力作合理配置,包括增设董事会秘书,改善董事会人事结构,完善董事会决议瑕疵制度,建立公司董事或董事会越权无效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三:对经理权的正确定位,实行董事会与经理机构之分设制度,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以强化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调整经理的职权范围,以适应经理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第四:从以下方面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监事的任免机制,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建立监事会的激励机制.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太过于简略,因而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的论述以及如何从法律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以提高公司的生存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