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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的发展使每个人的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然而人们在利用网络自由发表言论、购买商品、浏览信息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状却不容小觑。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侵权是指侵权人利用网络环境对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进行不当的获取、公开、篡改和买卖等行为,侵害了信息主体的控制和利用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涵盖了包括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因为其所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因此个人信息既具有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利益也具有可以进行交易的商业价值,极具保护价值。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使得侵害个人信息权在传播的广度、速度以及受侵害的影响深度上都具有与传统侵权所无法比拟的特性,因此应当予以重视。现阶段我国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也缺乏专门的网络基本法,对于个人信息权网络侵权的问题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此对个人信息权网络侵权的认定和救济提出了挑战。本文以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网络上搜集到的近两年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事例为例,通过对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分析,以及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提出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期解决侵权人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在救济被侵权人的同时实现网络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侵权进行界定,包括对概念、侵权特征和侵权客体——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和判断,首先是对侵权责任的主体予以分析;其次是明确归责原则;再次,以网络环境的特点为依托重点论述构成要件;最后,对免责事由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第三部分是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性,提出特殊的责任方式以救济受到侵害的个人信息权,一方面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传统责任方式的提出改革建议,另一方面是结合网络特性,提出网络环境下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