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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农业都是个弱质性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农业保险作为与农村金融、农业科技并列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三种主要手段之一,在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政策中处于重要地位。农业保险是农业自身产业属性的需求,农业的发展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两种风险,尤其是农业自然灾害,在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今天还长期作为农业发展的瓶颈存在,其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目前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倾向,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农业保险性质基本确定,但确处于相关概念厘定不清、学科定位不明,无体系规划,无法规保障,各省市试点各自为阵的境况。在全国范围内,继吉林、黑龙江、浙江、上海、新疆等省的试点之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各省市都已铺开。2010年,云南、宁波等省市都已出台专门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地方法规。在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全球性的农业发展策略,这既符合农业发展自身的需求,同时又是WTO允许的“绿箱”政策。以美国、日本、德国、菲律宾等农业保险发展良好的国家为代表,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对各国农业的发展都收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与同为传统农业国的菲律宾,法国相比,农业保险是极为滞后的。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农业一方面承载着众多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随着WTO关于农业的各项规则逐步放开,政府对农业长期的财政补贴逐步取消,国外农产品对市场的冲击,我国农业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农业急需建立起一套符合国情,法学相关理论探讨深入,学科概念界定清楚,性质、模式适宜国情,市场主体定位清晰,体系协调,并形成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在法律上确认规则的农业保险制度。本文基于这个构建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出发点,立足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迟滞,法规支持严重滞后影响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法学概念定位不明的实际,在对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做出剖析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农业保险概念界定、主体制度、立法宗旨、模式选择三个方面对国内各省市农业保险的成功试点模式,国外各国的成功经验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宗旨,主体制度构建,模式选择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界定、主体制度理论、经营模式及经营中遇到问题做了简要的综述。第二部分在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及经营实践进行介绍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独特问题。第三部分运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国内现存的及历史上的农业保险从主体制度、立法情况及经营模式进行了介绍、对比及评价。第四部分依据前述几章对农业保险基本概念、主体制度、经营模式的分析研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从性质、主体制度、模式几个方面做了制度构建中立法上的展望和建议,提出立法上采取“性质一致、三级主体构建、各省模式自立”的制度构建设想。